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二条有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