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五条有效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