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