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