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