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7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7月3日
- 条文数
- 6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门承担。
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公安机关受理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物品在提取证据依法封存后,具备条件的可以交市公物仓保管。
公证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
(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
(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咨询、分析预警、维权指引、快速维权、政策研究等公益性服务;
(四)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司法确认、鉴定评估、存证固证、仲裁、公证、法律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和联动;
(五)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配备技术调查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根据需要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配备技术调查官的具体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行政执法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暂扣或者封存当事人的经营记录、网络销售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查封、扣押、登记、保存涉嫌侵权的产品、物品;
(五)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查;
(六)涉嫌侵犯他人方法专利权的,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证据。
邀请协助现场调查取证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协助调查取证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侵权产品已全部销售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二)侵权产品已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三)侵权产品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价值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明显与产品价值不符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侵权产品无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前款所称违法经营额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前款第三项所称标价包含已经签订的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中确定的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但是单纯收取加工费的来料加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格除外。
被侵权产品只在境外销售的,按照离岸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明离岸价格的,可以参考同类合格产品的国际市场中间价格或者国内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的,其违法经营额应当累计计算。
(一)同一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产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只有一个商家销售的,按该商家的零售价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二)市场没有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确定,或者按照市场有销售的与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三)以许可方式分销的,按照许可费确定;分销给多个被许可人的,按照许可费的平均值确定。取得许可的权利人未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其取得许可的许可费确定,或者参照其他权利人的同一或者同类分销产品的许可费平均值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可以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后确定,也可以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结合前款规定,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予以确定。
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涉嫌侵权人拒不执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按照自禁令发布之日起的违法经营额的两倍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接到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配合执行禁令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司法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保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
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三)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裁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四)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令,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
(五)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六)其他需要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情形。
第五章公共服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就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
培训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承办。
公共法律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鼓励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服务。
市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境外维权联盟,促进联盟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境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第六章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应当指导和帮助会员、联盟成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会员、联盟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培训、信息咨询、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可以根据章程或者公约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会员、联盟成员进行规劝惩戒,并将规劝惩戒情况通报市主管部门。
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时,可以运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
参展方未提交书面合规性承诺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展会特定活动或者可以取消其参展资格;参展方提供虚假书面合规性承诺或者违背合规性承诺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取消其参展资格并清理出场。
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认为参展产品构成侵权,参展方无法在限定时间内证明未侵权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立即责令参展方撤下参展的侵权产品,并移送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信用监管
(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罚;
(二)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匿证据、拒不接受调查,妨碍行政执法;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中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中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或者违背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一)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的;
(二)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永久性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