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