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