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张权利的一方已经尽力举证,且提供了另一方持有相关证据的初步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另一方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