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议,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