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