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暂扣或者封存当事人的经营记录、网络销售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查封、扣押、登记、保存涉嫌侵权的产品、物品;

(五)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查;

(六)涉嫌侵犯他人方法专利权的,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证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