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和引导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为相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就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