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 制定机关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精神,对省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收费管理,对企业承诺的事项,政府不再事前审批的办理模式。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十二)节能评价审批;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省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类型确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的内容、标准、流程等,并以清单形式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发布。
土地来源为收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土地权源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土地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土地批准文件及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指标的复核办法;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项;
(二)洪水影响评价事项;
(三)取水许可事项;
(四)环境影响评价事项;
(五)节能评价事项;
(六)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置条件特定事项;
(七)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事项;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事项。
前款所列第一、二、三、四、五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前款所列第六、七、八项,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企业应当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履行承诺事项。
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验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属于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事项,由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投入运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审批与主管不是同一部门的,审批部门应当将相关审批信息告知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平台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
企业应当按时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有关信息。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共享至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收费清单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发布,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的,由企业自主选择,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工作。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决策程序合法;
(三)勤勉尽责且未牟取私利;
(四)及时校正工作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一)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验收事项未在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二)干预企业选择中介机构的;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之外事项收费的;
(四)未履行监管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