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下列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限时并联完成: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十二)节能评价审批;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省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类型确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的内容、标准、流程等,并以清单形式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发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