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估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