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决策程序合法;(三)勤勉尽责且未牟取私利;(四)及时校正工作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