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和需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为项目落地提供靠前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