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项目建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