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准入、监管和服务过程中,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对信用优良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有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监管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