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准入、监管和服务过程中,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对信用优良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有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监管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