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土地来源为收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土地权源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土地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土地批准文件及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