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复核企业是否兑现承诺。

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验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属于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事项,由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投入运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