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验收事项未在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二)干预企业选择中介机构的;(三)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之外事项收费的;(四)未履行监管责任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