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0月25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峨眉山)的保护范围:东至黄湾镇唐河坝,西至峨眉山市与洪雅县交界处,北至黄湾镇尖峰顶,南至万公山。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规划确定或者调整。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文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旅游发展、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必须由设区的市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世界遗产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保护
(一)文化遗产:以报国寺、万年寺为代表的寺庙古建筑及其他文化遗存;以普贤铜像、贝叶经、普贤愿王金印为代表的佛教文物;以馆藏文物、峨眉山普贤金殿碑为代表的碑刻及有关历史文献和专著;以峨眉山佛教音乐、峨眉武术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二)自然遗产:以九老洞、普贤石船为代表的从前寒武纪以来比较完整的地质地貌遗迹;世界上最典型、保存最好的亚热带山地植被景观以及从低至高由常绿阔叶林—常绿与落叶阔叶混交林—针阔叶混交林—亚高山针叶林形成的亚热带—温带—亚寒带—寒带森林垂直带谱;以小熊猫、峨眉藏酋猴、中华枯叶蛱蝶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以桢楠、峨眉冷杉为代表的古树名木;以峨眉杜鹃、珙桐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以峨眉佛光、峨眉云海、圣灯普照、雷洞烟云、象池夜月为代表的自然景观等。
加强对世界遗产的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
建立峨眉山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对世界遗产、文物等开展科学研究,评估保护现状,提出保护对策措施。
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和利用,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所有人应当在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文物的修缮、保养,落实防火、防蛀、防雷、防震、防洪、防风、防盗、防污染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及其风貌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文物、林业、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重要物种栖息地。
建立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
加强对以峨眉杜鹃、珙桐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建立珍稀野生植物及植物景观分区和点状保护制度。
根据保护古树名木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古树名木相对集中的区域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古树名木保护区,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严格按照《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三)非法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害古树名木,毁林开垦、毁林采种、砍柴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在文物古迹、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七)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
(八)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从事别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九)违法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擅自引进外来植物和动物物种;
(十一)新建水电站或者擅自从事引水、截水、蓄水等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的活动;
(十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野外涉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十三)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
(十四)敞放牲畜、违法放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五)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
(十七)其他损害世界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
(二)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
(三)野外教学、科考等活动;
(四)商用、私用直升机起降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景观景物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峨眉山核心保护区内常驻人口数量超出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承载能力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搬迁措施。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会同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搬迁和补偿安置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法有序实施。
对污染峨眉山环境、破坏峨眉山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严格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峨眉山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的高度、布局、色彩等风貌,应当注重保持峨眉山特色,与峨眉山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做到显山、露水、透绿。
修建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专题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应当提交乐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有关部门在审核同意前应当依法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有效保护人文、自然景观以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修复生态环境。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建筑风貌、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管理和利用
开展对森林生态系统、珍稀植物培育、野生动物救护等研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科学研究,为峨眉山生态保护、科研监测、人才培养等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广宣传峨眉山品牌,促进峨眉山资源保护。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智慧旅游建设;完善旅游标识体系;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保护管理、科研监测、游客数量、气象气候等信息,受理旅游者咨询、投诉、举报等。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环保、旅游、交通、通信、民生等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建设方案,经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经营者利用原住居民合法修建的房屋等场地从事农家乐(民宿)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安全和消防等设施。
(一)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在游人集散地、步游道等公共场所采取拉客揽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面积经营;
(四)拦截、追撵或者强登机动车;
(五)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扰乱经营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审核和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选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卫生文明的标准建设和管理旅游厕所。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一)餐饮等服务项目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按照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禁止污水直排;
(三)按照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等废弃物;
(四)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减轻噪音污染;
(五)其他环境卫生工作。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根据生态环境和世界遗产保护的需要,可以对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驾驶人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示游览线路,标示游览区域和非开放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等标识。
旅游者应当按照规定线路游览,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由活动组织者或者旅游者本人承担。发现旅游者擅自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制止。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储备应急物资,建设应对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文物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护设施,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必要时,可以对景点、游览线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和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有关峨眉山保护的内容。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淳朴民风,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升文明水平。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化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
建立志愿者平台,制定志愿者招募与准入、教育与培训、管理与激励的相关政策措施,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生态保护、科普宣传、文明劝导、义务讲解、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审核同意从事野外教学、科考等活动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从事建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面积经营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活动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三)审核同意不符合规划的建设或者经营活动;
(四)规划批准前批准在峨眉山保护范围进行建设活动;
(五)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六)不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世界遗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