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废弃物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罚款。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