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严格限制和禁止可能危害峨眉山生态环境和世界遗产的产业和建设项目。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环保、旅游、交通、通信、民生等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建设方案,经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