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峨眉山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文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旅游发展、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必须由设区的市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