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三)非法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害古树名木,毁林开垦、毁林采种、砍柴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在文物古迹、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七)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

(八)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从事别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九)违法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擅自引进外来植物和动物物种;

(十一)新建水电站或者擅自从事引水、截水、蓄水等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的活动;

(十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野外涉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十三)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

(十四)敞放牲畜、违法放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五)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

(十七)其他损害世界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