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三)非法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害古树名木,毁林开垦、毁林采种、砍柴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在文物古迹、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七)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
(八)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从事别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九)违法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擅自引进外来植物和动物物种;
(十一)新建水电站或者擅自从事引水、截水、蓄水等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的活动;
(十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野外涉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十三)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
(十四)敞放牲畜、违法放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五)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
(十七)其他损害世界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