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游人集散地、步游道等公共场所采取拉客揽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面积经营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