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三)审核同意不符合规划的建设或者经营活动;
(四)规划批准前批准在峨眉山保护范围进行建设活动;
(五)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六)不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世界遗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