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峨眉山应当强化新建农房规划管控和村容村貌整治,提升乡村建筑和庭院外观设计水平和环境品质。农村住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建筑风貌、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