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评估、鉴定登记、建立档案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和利用,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所有人应当在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文物的修缮、保养,落实防火、防蛀、防雷、防震、防洪、防风、防盗、防污染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及其风貌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