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0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开发利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海域的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有关涉海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与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抵触的;
(二)破坏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的;
(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
严格控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和其他减少纳潮量的用海活动。
(一)海岸与海洋工程(含围海、填海、码头、港池、海底管线、排污项目等);
(二)工业(含造船、修船、拆船、采矿等);
(三)旅游(含海上运动场、游乐场、娱乐场、餐宿场所等);
(四)渔业;
(五)其他用海项目。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为招标、拍卖。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一)申请者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及申请理由;
(四)立项的批准文件;
(五)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不同意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对需上报审批的用海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季节性鱼苗捕捞须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的,在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时,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实际用海情况。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原使用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海域使用者因使用不当造成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对违反海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涉海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有关涉海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