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一)与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抵触的;(二)破坏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三)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四)导致岸滩侵蚀的;(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严格控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和其他减少纳潮量的用海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