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义务,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涉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域使用者因使用不当造成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