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