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涉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