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三个月以下的,须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海登记。季节性鱼苗捕捞须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