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三个月以下的,须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海登记。

季节性鱼苗捕捞须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