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向提出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获准改变海域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