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海域使用申请的全部材料之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海域使用申请应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不同意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对需上报审批的用海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