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各类体育协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发挥优势,建立行业规范、落实行业标准、开展体育活动。
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投入体育产业,促进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协同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兴办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全民健身
市和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组织开展体质监测,指导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市民健身免费开放。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主题活动周,市体育主管部门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总决赛。
市和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围绕“运动成都”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开展棋类、太极拳等各类全民健身活动。
市和区(市)县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每年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
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具有民间传统和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运动会。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建立基层全民健身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场所,规划建设群众健身设施。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群众健身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高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高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整合资源、开拓空间,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
本市收费的公园、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健身活动的市民优惠收费开放。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提倡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一)按规定修建体育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
(二)按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课,配齐体育教师;
(三)科学安排学生课间操和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鼓励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活动;
(四)每学期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五)加强体育运动技能培养,引导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项目技能;
(六)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
(七)建立、完善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和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措施。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指导,提高农民全民健身意识,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本市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履行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健身活动等职责。
竞技体育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教练员,建立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输送机制,组织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
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
本市承办或者举办的国际、全国、省、市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由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区(市)县举办的体育比赛,由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办赛提供服务,依法加强监管。
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以竞技性为主的市运动会、市残疾人运动会和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鼓励各区(市)具积极申请承办。各区(市)具应当组织代表团参加比赛,行业体育协会应当组织参与比赛。
(一)强行进入场内;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
(六)其他扰乱或者破坏体育竞赛秩序的行为。
体育设施
区(市)县应当建有标准化田径场、游泳池、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
镇(乡)、街道应当建设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实现群众健身设施全覆盖。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
新建场馆的设计、建设、运营应当将赛事功能需要和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增强复合经营能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所属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修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
(三)标明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
(四)按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
(五)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及相关设备;
(六)在设施所属场地公示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后再行拆除。
体育产业
推广以互联网平台定制赛事和体质监测等体育民生服务项目,运用大数据资源促进体育产业的融合创新、转型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营运体育项目,建设经营体育设施、研发生产体育产品丰富完善体育服务。
本市体育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服务、中介培训及相关支撑技术等,应当纳入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体育企业,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目录进行认定。
法律责任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