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统筹、协调、管理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各类体育协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发挥优势,建立行业规范、落实行业标准、开展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