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体育主管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老年人健身运动会,推动建立业余比赛等级制度,指导举办等级升位比赛。

市和区(市)县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每年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

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具有民间传统和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运动会。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建立基层全民健身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