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体育竞赛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强行进入场内;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

(六)其他扰乱或者破坏体育竞赛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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