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中小学校在学生体育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修建体育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
(二)按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课,配齐体育教师;
(三)科学安排学生课间操和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鼓励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活动;
(四)每学期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五)加强体育运动技能培养,引导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项目技能;
(六)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
(七)建立、完善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和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