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本市应当建有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能够举办国际性体育比赛的大型综合体育场馆和单项赛事中心。

区(市)县应当建有标准化田径场、游泳池、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

镇(乡)、街道应当建设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实现群众健身设施全覆盖。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