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城市社区十五分钟健身圈,实现农村行政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场所,规划建设群众健身设施。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群众健身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高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高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整合资源、开拓空间,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