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后再行拆除。体育产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