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市民体质监测体系,组织实施市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依法公布市民体质状况,根据体质监测数据加强市民科学健身指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