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的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目录进行认定。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