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章征收管理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该征收、收取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
(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
(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
(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情况;
(七)其他职责。
政府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具体收缴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确定。
对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以及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资金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票据管理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登报公告作废。
(一)转借、串用、代开、买卖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监)制章。
第五章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年度稽查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
(七)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应当依法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七章附则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专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收取的专项财政资金。
(三)“彩票资金收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所收取的财政资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财政资金。
(五)“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收取的罚款和没收款以及依法处置没收的非法财物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通过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以及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是指按规定由预算收入退库安排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或者出售收入。
(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
(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
(九)“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是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除外),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